重磅!信用管理师职业再次扬帆启航!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

一、人社部门指示修订“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6月17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印发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20-2022年)》。这是自2014年国家建立和施行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制以来,最新推出的一批的国家职业,其中包括新设立的国家职业和重新恢复的已有国家职业。值得高兴的是,信用管理师职业赫然列于文件中,组别分类为“社会需要职业”。

信用管理师职业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3月发布的一种国家职业,所定义的劳动者群体是“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2006年,信用管理师职业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其职业编码为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

2006年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实施《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标准》对信用管理师职业做出了详尽的职业道德要求、职业等级划分、职业能力特征描述、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2006年11月,《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公开印刷发行。

2015年7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持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信用管理师的类别被重新划分,职业编码被改设为4-05-06-02。

职业定义: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信用管理师职业定义为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业内容: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与及放账期;

(4)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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